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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批捕書是通知誰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3.17W

人民檢察院批捕書是通知誰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書是通知誰?

檢察院批捕書是通知公安機關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是會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因爲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以後,人民檢察院總要有答覆,批捕書就是人民檢察院的態度,無論檢察院批捕與否,都不能去口頭通知公安機關,必須要出具書面文書。公安機關需要根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進行下一步的行動,不同意的就得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