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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詐騙罪民事賠償嗎?

欄目: 金融詐騙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W

可以追究詐騙罪民事賠償嗎?

你有沒有收到詐騙資訊呢?詐騙是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犯罪行爲,很多詐騙嫌疑人有着高超的騙數,被炸騙人一般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而詐騙罪也是一種刑事犯罪,觸犯了刑法,那麼問題來了,如果被詐騙,可以在法院庭審中向法庭申請詐騙罪民事賠償嗎?讓我們一起透過法律知識瞭解一下吧。

一、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對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不受理。理由是,詐騙罪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雖然《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

“受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一審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問題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頒佈施行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詐騙案中,被騙的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這種情況屬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該《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說,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法律的規定並不科學,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損失的財務是經過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察、預審、提起公訴前的階段進行追贓;第二,在法院立案後法院審理前再讓被告退賠。但如果追贓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認倒黴,因爲根據上述規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賠,還要先交訴訟費,而被告人刑滿釋放後,是否能賠償還是未知數。

二、法院是否應通知受害人到庭

更令人失望的是,如果是發生在異地的案件,在異地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有時候開庭都不通知受害人。這一點讓很多受害人對於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提出質疑。到底法院不通知受害人開庭算不算程序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上述並沒有出現必須通知受害人的具體的強制性的規定。

因爲公訴案件中,訴訟中的主體是公訴機關和被告人,沒有具體規定法院開庭必須通知受害人,實踐中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案子會通知,有的是沒有通知。法院是考慮到一是法律沒有明確強制要求通知;二是詐騙、盜竊、非法集資等案件中受害人比較多,而且在公安機關偵察、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對於每個受害人的情況都已經記錄在提交的證據當中,法院認爲沒有必要通知,才造成了目前的現狀。但是,法律的漏洞、法院的考慮是值得商榷的,公訴案件中,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法院通知受害人開庭的具體規定,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受害人是有權參加庭審的。受害人是整個案件中最無辜的,法院通知受害人開庭不僅是法院和法律對受害人的應有尊敬,而且法院通知受害人開庭,可以使受害人對庭審的親身經歷能更深的對判決的理解和認可。

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詐騙罪的量刑不含有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在追回自己被詐騙財產之後,不能夠向嫌疑人提出除了刑事責任以外的民事賠償要求,這是根據詐騙罪的犯罪類型處理的,雖然受害人有權利參加庭審,可是一般情況下,如果申請詐騙罪民事賠償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