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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損失確定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4W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損失確定標準是怎樣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損失確定標準是怎樣的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爲。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違法發放貸款罪,對於損失金額的確定標準一般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違法發放貸款,直接違法貸款達到一百萬以上的,可以直接認定爲違法發放貸款罪。另外一種是違法貸款造成該機構,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二十萬以上的,可以直接確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