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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判死刑賠償怎麼規定?

欄目: 國家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4.49K

一、誤判死刑賠償怎麼規定?

誤判死刑賠償怎麼規定?

如果誤判死刑,被告因此喪失生命的,應當支付死亡的賠償金還有喪葬費,費用的賠償標準和職工的平均收入有關,通常是收入的二十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法院誤判死刑,賠償請求人可提起國家賠償。

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另外因法院誤判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是因爲國家機關或者是單位,存在過錯或者是過失,導致當事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的權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失,爲此當事人或者是近親屬,如果當事人死亡,近親屬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