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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販毒的法律規定及量刑標準是怎麼的?

欄目: 毒品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04K

一、中國關於販毒的法律規定及量刑標準是怎麼的?

中國關於販毒的法律規定及量刑標準是怎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六條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二、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爲逃避打擊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鑑定機構對是否爲毒品作出定性鑑定。

2、在行爲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爲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爲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爲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爲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毒就是利用不害的毒品去傷害其它的公民,這種行爲一般只要符合條件的規定就會給出相應的處罰,我國也是專門制定了條規,在處理的上面也會按販毒的數量和金額來給出判決,從而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