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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與毆打他人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82K

故意傷害與毆打他人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與毆打他人的區別是什麼?

打他人,是指行爲人公然實施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爲,一般採用拳打腳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爲主,很少藉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是指一般藉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傷害他人身體,除了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都屬於故意傷害。如用機械撞擊、電擊、用銳器刺扎、用開水燙、使用放射性物質以及用牙咬、用手撓等等,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他人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壞。

兩者區別:

——兩者的行爲方式不同。故意傷害行爲概念的外延大於毆打他人行爲概念的外延。毆打他人的行爲方式主要是拳打腳踢、扇耳光等;而故意傷害的行爲方式還包括使用器械對人體進行傷害,如使用石頭、棍棒、刀斧等器械傷人,驅使動物傷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氣體或液體傷人、電擊傷人等。

——兩者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毆打他人的行爲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毆打他人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爲,不論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傷,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他人的行爲方式、行爲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爲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故意傷害的行爲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爲,如使用機械撞擊、電擊或以放射性物質、激光等方法實施傷害。不論採取什麼樣的手段,都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壞。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兩者的傷害程度不同。毆打他人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爲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的暫時疼痛,並不一定造成人體傷害後果。而故意傷害主觀上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爲主要目的,行爲的後果是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兩者在主觀表現形式上略有不同。在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但毆打他人一般是在各類糾紛中一時衝動、臨時起意,對他人進行毆打;故意傷害一般在實施傷害行爲之前有預謀、有準備,如選擇作案時機、準備作案工具等。這點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也有的故意傷害行爲是臨時起意的。

——行爲人主觀目的不同。毆打他人行爲主觀上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爲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體暫時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體的實際損害,意在“打一頓出氣”;而故意傷害行爲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爲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意在“使他人身體受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無論是毆打他人還是故意傷害他人都是非常不正確的行爲,也對社會治安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性。一般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人都是因爲雙方引起爭執而產生的,一旦發生這種行爲行兇者是需要負一定刑事責任的,所以一定要冷靜的行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