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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什麼?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7K

一、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什麼?

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什麼?

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用刀砍人故意傷害標準是使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就會被立案處理,故意傷害罪的構成必須造成被對害人傷害爲基礎,除了傷害未遂外。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除了對人體的重傷害外,還包括了輕傷和輕微傷這兩種情形。輕傷和輕微傷區別的主要標誌就是看其傷口能不能自行修復。輕傷主要採取簡單的包紮等醫療手段便能很快痊癒;而輕傷就不同,需要專門的治療。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犯罪的行爲主體。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要負刑事責任。

2、客體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爲客體要件,對於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3、傷害的行爲。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還應有犯罪行爲人對被害人施行的傷害行爲。傷害的行爲方式既可以直接用刀、棍、槍或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間接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動物等對故意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化學藥品、激光、放射線等非暴力的手段傷害他人身體。

4、行爲人的主觀意識。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爲,犯罪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對他人身體造成還繼續放任其結果的發生。所以,此時查清行爲人的故意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行兇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處罰,這在刑法當中是有相對應的罪名承擔的,也就是故意傷害罪,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前提必須要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