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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嗎?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4.65K

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嗎?

搶劫罪和綁架罪都是在運用不正確的方式掠奪他人財物或者威脅被人生命。這樣的行爲在法律上都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要受到法律規定的處罰,那麼他們有什麼樣的不同之處?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嗎?出現什麼樣的情況會判定爲一罪?


第一,行爲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後者則是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

第二,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綁架人質,然後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因而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在綁架行爲實施的當時,也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後者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根據以上特徵,我們結合實例予以分析。例如,被告人周某、衛某兩人經過預謀後,在某市將被害人鄧某劫持至出租車內。隨後,指使出租車司機開到郊外一處偏僻的林場。兩被告人將鄧某拉下車後進行威脅、恐嚇,搶走鄧某身上的財物,摺合人民幣5000餘元。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實施了劫持鄧某的行爲,但並沒有向有關的第三人提出勒索財物的要求,而是當場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將財物劫走,符合搶劫罪的特徵。因此,本案應以搶劫罪論處。實踐中還會發生一種情形。仍以上述案例爲例,假如兩被告人並沒有搶走鄧某身上的財物,而是令鄧某寫下5萬元的欠條,然後押着鄧某回家向其家人索要或者是事後直接向鄧某家索要現金,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爲,這種情形仍構成搶劫罪。因爲欠條本身就是一種主張財物權利的憑證,具有財物的性質。兩被告人令被害人當場寫下欠條,屬於當場取得財物,仍符合搶劫罪的特徵。至於事後押着被害人回家向家人索要或者直接向其家人索要的,是搶劫罪的後續行爲,並不構成犯罪;而且欠條對於被害人家人來說是正當的,並沒有使其爲被害人安危擔憂;因此就沒有侵犯到其家人的自決權。所以,儘管從形式上看,這類案例與綁架罪很相似,但其實質並不構成綁架罪,而是構成搶劫罪。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即在綁架中又劫取被綁架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例如:被告人王某夥同李某將被害人張某劫持至某地。其間,兩被告人劫走李某隨身攜帶的現金及財物摺合人民幣8000元。之後,兩被告人又威逼李某向親屬索要贖金30萬元。本案中,兩被告人綁架李某並勒索鉅額現金的行爲顯然已構成綁架罪。對此實踐中並無爭議。關鍵在於兩被告人劫走李某8000元財物的行爲如何處理。有的同志提出這種行爲構成搶劫罪。但不宜和綁架罪實行數罪併罰,而應以綁架罪一罪論處。筆者贊成這種觀點。因爲被告人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是利用其劫持行爲造成的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下實施的。如果定爲數罪,顯然是將劫持行爲“一分二用”,違背罪數理論。這種情況其實是予以適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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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得出搶劫罪與綁架罪數罪併罰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的。我國刑法也在隨着社會發展定期進行修訂,力求法規更加規範,法律更加嚴謹,對違法刑法的人員判定正確的刑事責任。本站網建議您在針對此種情況的訴訟時,一定要慎重選擇委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