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持刀搶劫屬於什麼違法?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9W

一、持刀搶劫屬於什麼違法?

持刀搶劫屬於什麼違法?

持刀搶劫不是一個加重處罰的情節,與普通搶劫量刑上沒有區別。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

搶劫多次或者持槍、入戶、搶劫數額巨大都是加重處罰的情節,要十年以上,如果沒有以上情節,可以爭取到比較輕的處罰。

補充:根據未成年人從輕減輕的法律原則,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如果認罪態度較好,適用緩刑也是可以的,關鍵是看律師如何辯護,如何與辦案法官溝通。

持刀搶劫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

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認爲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爲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爲,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爲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爲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爲,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爲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爲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爲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爲既遂,尚木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爲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爲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爲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爲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爲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否取得財物爲準;當行爲人的行爲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爲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爲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於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繫,這些聯繫表現在: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係。

(2)搶劫罪的行爲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爲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爲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係。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爲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後搶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劫財物是在殺人以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後又基於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爲,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係。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爲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爲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爲,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爲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爲搶劫行爲的繼續,仍只能定爲搶劫罪,爲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首先持刀搶劫罪對於社會治安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威脅。對民衆的心理意識產生了重大的恐慌。所以對於持刀搶劫罪,我國一般都是處於非常嚴重的處罰。但是如果當事人因爲一些是認罪態度良好,或者是自首都會對其減刑有相關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