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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侵犯的是什麼法律?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W

一、猥褻兒童侵犯的是什麼法律

猥褻兒童侵犯的是什麼法律?

猥褻兒童侵犯的法律是刑法,此種行爲侵犯了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同時也對其心靈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爲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

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姦、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慾行爲,如散佈淫穢書刊等。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器官,強制或互相自願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爲。

猥褻行爲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許多國家根據猥褻手段、猥褻對象、猥褻犯的身份或與被害人的特定關係、猥褻方式等特點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猥褻罪,主要有強制猥褻罪(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準強制猥褻罪(特指以非強制手段對兒童實施)、乘機猥褻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時實施)、公然猥褻罪(在公開場合實施,如夫婦當衆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職權、監護權等實施)。

刑法典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開設立猥褻罪的先例。在性的刑事法律調整過程中,猥褻罪將會得到不斷完善,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別是: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的風俗和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對象一般特定,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目的而非尋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二、如何對猥褻兒童罪進行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一般表現爲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爲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外,對於前四種行爲判斷行爲人主觀動機尤爲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爲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爲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慾,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着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爲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爲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爲普遍的行爲,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爲透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爲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爲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爲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爲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爲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爲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兒童子社會生活中屬於較爲常見的若是羣體,由此對於那些實施猥瑣兒童的行爲,都會受到較爲嚴重的處罰,一般來說量刑都是超過五年的。猥瑣兒童造成其精神失常,或者是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實施該行爲的主體受到的處罰會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