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