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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特徵是什麼?

欄目: 治安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75W

1、主體要件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特徵是什麼?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行爲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爲的行爲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爲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行爲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爲人是以作爲還是不作爲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爲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爲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爲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爲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爲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起輔助作用的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說、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這三種行爲,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案件的是需要分別處罰的。治安的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爲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