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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治安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51W

公安機關在處理打架鬥毆的這種事情的時候其實很注重於先動手的這一方,可是在打架鬥毆的過程當中雙方身體各自都是會遭受到傷害的,所以具體的責任劃分不會僅關注於先動手的就必須要承擔所有的責任了,有些時候,打架鬥毆當中的雙方主要責任人可能都有過錯。那在我國法律上,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是怎麼規定的呢?

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兩人打架,其責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傷害後果劃分。

打架鬥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得知,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其實還是根據造成的具體傷害程度來劃分責任的,其實也就是需要在打架鬥毆過程當中受傷輕的對受傷重的負責任,不過具體的責任劃分必須要結合打架鬥毆的現有案例,因爲當打架鬥毆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責任劃分就包括了主犯,從犯等多種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