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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都有哪些?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1.28W

民事訴訟受時效限制,這也是提醒各位當事人儘快的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超過了訴訟時效,影響到自身合法利益。而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期間,這也是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的。那究竟訴訟時效期間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訴訟時效期間都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期間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爲4類:

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爲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例如,《民法典》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爲4年;《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二、如何區分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

(一)規範的目的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透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維護穩定的社會交易秩序。保證期間的設定基於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立法上向保證人斜傾以維護保證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二)規範的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的現有秩序,屬法律強制規範,因此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爲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的適用;而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雙方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三)起算點不同。

訴訟時效起算點爲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四)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並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爲,除斥期間爲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我國法律中主要分爲了四種,而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爲2年,但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由於我國在《民法典》中對訴訟時效作出了新的規定,之後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就是爲三年了。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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