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嗎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3.15W

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時效要件。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爲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2、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3、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4、審理組織。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稱謂。原生效文書的原、被告及“有獨三”爲被告,“無獨三”爲第三人。

6、原生效文書的處理。(1)經申請並擔保,中止執行。(2)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7、判決結果。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於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於雙方當事人是屬於必須要履行的義務,但是如果生效的法律文書涉及到第3人的利益的時候,那麼在法定的期限以內,第3人是可以申請撤銷之訴的。一般普通程序是可以組成合議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