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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獨立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3.21W

一、有無獨立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有無獨立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對稱。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爲有獨立請求權,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身份,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二)條件不同

1、有獨立請求權

(1)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受訴法院進行;

(2)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

(3)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並以本訴雙方當事人爲被告。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

(2)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二、無獨立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追加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爲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意義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是非,簡化訴訟程序,有效利用審判資源,防止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

因此有無獨立權主要是指是否有資格,以起訴的方式作爲正式的訴訟人的一方參加訴訟。一般來說,沒有獨立權請求的第三人,他雖然不能以訴訟人的身份單獨參加訴訟,但是他和本次訴訟案件也是有着利害關係,因此應當由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這就是沒有獨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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