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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06W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只要行爲人以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離婚自由,原則上構成犯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害人因強制威脅無法告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導致受害人死亡,案件將轉爲公訴案件,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無需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將主動介入。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戀愛、結婚、離婚自由的行爲。本罪屬於自訴案件,只有被害人告知。但是,如果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被害人是因爲被迫威脅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死亡的是公訴案件。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被害人告知的。犯本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適用告知處理的規定。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爲也只限於作爲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爲。實施暴力不是爲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就是爲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於行爲犯,只要存在違法犯罪行爲就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犯暴力干涉婚姻罪的人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還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之後,可以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