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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議庭案件討論筆錄法律效力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84W
處理合議庭案件討論筆錄法律效力嗎?

一、處理合議庭案件討論筆錄法律效力嗎

是需要討論的,法院執行筆錄簽字後有法律效力,是做出執行裁定的依據之一。筆錄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文字或視聽記錄的形式記錄或反映訴訟活動和案件事實。

筆錄包括:

1、詢問簡介。記錄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及其工作單位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果詢問時有其他在場人,也應記錄下來;

2、詢問內容。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證言;

3、檢查記錄記錄。詢問結束後,被詢問人應過目記錄人的筆錄。如有差異,應允許更正。確認無誤後,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看上述記錄,沒有差異字樣;

4、相關人員依次簽字。

二、辨認筆錄是案件的證據嗎

辨認筆錄可以當做證據使用,但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證據形式。

辨認是偵查、審判實踐中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對於偵查破案和確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爲不同的種類。

三、現場筆錄與勘驗筆錄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的製作主體不同。勘驗筆錄是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院審判人員製作的;而現場筆錄,只能由行政機關製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實不同。勘驗筆錄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現場進行勘查、檢測、測量、拍照、繪圖後所作的筆錄,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案件發生以後進行的;而現場筆錄則是對行政機關執法現場當時的情況所作的記錄。一般是動態的事實,所反映的是製作筆錄當時的情況。

3、二者製作的時間階段不同。勘驗筆錄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製作的;而現場筆錄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製作的。

4、二者包含的內容不盡相同。現場筆錄可以包含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當事人進行訊問的筆錄,而勘驗筆錄不包括訊問當事人的筆錄。

合議庭處理案件時,需要討論筆錄的法律效力,辨認筆錄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製作辨認筆錄的時候,需要有7個以上的辯認人,還要有兩個與本案無關的人在場見證,要在辨認筆錄上簽字,在案件的偵破階段,辨認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情常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