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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有效?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7W
租地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有效?

一、租地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有效?

租地合同有效要求滿足的條件有: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條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二、合法的土地租賃程序是怎樣的

租用集體土地,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爲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註明“租賃”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爲會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爲無效合同。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爲國有土地後,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

(一)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二)在租賃合同簽署後,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三)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註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企業可透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面臨着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可透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爲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透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綜上所述,只有當初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才允許對外出租,而我們所對外出租的不僅是土地使用權本身,只要土地之上有其他附着物的,也意味着把這些附着物一併租賃了出去。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也是要以書面合同爲法定憑證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要進行的考察之後再謹慎做決定。

一般來說,只有當初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權的那些土地才能夠允許對外出租,而且進行出租的不僅是土地的使用權,只要土地上有附着物的,那就是一併跟着土地租賃了出去。所以在土地進行租賃之前要謹慎做決定,並看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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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租地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