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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非法同居的定義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6.89K
男女雙方非法同居的定義是什麼?

一、男女雙方非法同居的定義是什麼?

非法同居,亦稱爲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

非法同居的形式包括:

1、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3、公開同居關係之後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爲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三、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後果?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即使男女雙方之間存在同居關係,此時也不能認定爲男女雙方之間建立夫妻婚姻關係,此時在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也只是普通的共有財產,是不能當做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來處理的,所以還是要及時的辦理婚姻登記的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