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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第三人撤銷之訴在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02W

一、新房第三人撤銷之訴在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新房第三人撤銷之訴在什麼時候可以提出?

1、新房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民事權益受到損害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2、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1、時效要件

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爲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

2、管轄法院

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3、提起事由法定性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爲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爲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4、立案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於具有起訴資格的當事人,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向之前審理糾紛案件的法院提出撤銷之訴,且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證明自己確實是具有起訴資格的材料。提交的材料需要證明自己不是無故不參加訴訟、且需要證明法院的判決損害了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