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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罵人屬於尋釁滋事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7.81K
法律規定罵人屬於尋釁滋事嗎?

一、法律規定罵人屬於尋釁滋事嗎?

法律規定罵人屬於尋釁滋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辱罵他人會構成侮辱罪嗎?

辱罵他人將會構成侮辱罪,侮辱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侮辱他人的行爲。

2、侮辱行爲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衆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透過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公然的侮辱他人的,將會構成《刑法》第246條當中所規定的侮辱罪,除此之外若沒有構成侮辱罪的,將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因爲尋釁滋事罪當中的行爲表現其中就包括有辱罵他人,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