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怎麼量刑的
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槍支,包括公務用槍如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機槍等;民用用槍如有膛線獵槍、散彈槍、火藥槍等狩獵用槍,小口徑步槍、手槍、汽步槍、汽手槍等體育射擊運動用槍支,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等。其不僅指整槍,而且還包括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於槍支的彈藥。我國對槍支的製造和銷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只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企業,纔有權從事槍支的製造或者銷售。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制造銷售槍支的行爲;國家對製造、銷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限額管理。本罪的行爲方式具體表現爲下列幾種:
1、超過限額製造槍支。
“超過限額”是指超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製造或銷售槍支的年數量指標或任務。
2、超過限額銷售槍支。“銷售”除包含銷售的意思外,還包括配備的意思,即應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範圍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銷售。
3、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槍支,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擅自改變槍支的性能、結構進行製造。
4、不按照規定的品種銷售槍支,即不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和數量進行銷售。
5、製造無號槍支,即不在槍支指定部位鑄印製造廠的廠名、槍種代碼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槍支序號。
6、製造重號槍支編制的同一槍支序號鑄印在兩支或多支槍支上,換言之就是兩支或多支槍支使用同一序號。
7、製造假號槍支,即在槍支上使用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本沒有下達的序號。
8、非法銷售槍支,即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銷售槍支。
9、在境內銷售爲出口製造的槍支。
(三)主體要件
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必須有以非法銷售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此目的,則不構成本罪。
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爲是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爲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因製造槍支而產生嚴重的後果,那麼還會因此而加重當事人的罪行,所以,槍支是屬於國家嚴格管控的,不能隨意的製造,不然是會爲此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