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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附條件的合同一般怎麼做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61W
解除附條件的合同一般怎麼做

一、解除附條件的合同一般怎麼做

附條件合同可以透過協商、通知、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解除附條件的合同一般可以確定時間後,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時解除合同。單方享有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時,可以透過送達解除通知和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

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爲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爲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則視爲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爲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爲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作爲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爲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爲合同的條件,稱爲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單獨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採用協商的方法可以解除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或者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這類條件具備不確定性,在將來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些條件要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還要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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