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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未出庭作證的規定的後果有哪些?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53W

一、證人未出庭作證的規定的後果有哪些?

證人未出庭作證的規定的後果有哪些?

對於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對於證人所作的的證明,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另外,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覈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覈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爲其提供翻譯。對於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採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於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爲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於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謗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爲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爲保守祕密。

6、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證言是可以作爲案件的證據使用,但如果在傳喚了證人之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那麼所存在的證言是不能作爲證據使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在傳喚證人的也需要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