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是否可以約定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中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法律制度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買賣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爲。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爲。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爲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爲。
三、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買賣合同雙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資訊;
2、買賣的標的、質量和數量;
3、貨物的價款;
4、驗收標準和驗收方式;
5、貨款的支付期限、方式、地點;
6、違約責任等內容。
在不違反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管轄法院,比如選擇被告人所在地或者選擇收貨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買賣合同糾紛中不僅可以約定管轄法院,還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比如雙方可以約定發生糾紛後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