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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物滅失案件如何處理?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7W

訴訟標的物滅失案件的處理是應該引導當事人選擇恰當的訴訟請求、並且要掌握分配原則、確立案件標的物的價值、最後正確的把握好標的物應如何進行承擔,如何進行賠償,選擇用什麼方式方法來進行解決此案件。

訴訟標的物滅失案件如何處理?

訴訟標的物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本文所指的訴訟標的物僅限於通常意義上的財物,不包括行爲等。在合同法中,標的物滅失指徹底毀壞不留殘值以及下落不明等情形,如“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滅失,是爲了研究和表達上的需要對某一類案件情形所作的統稱,不同於法律中常用的滅失,比其範圍要廣,是泛指同一類型的案件。既包括物理意義上的毀損、徹底毀壞不留殘值,也包括下落不明,還包括訴訟中查找不到的擬製滅失。根據標的物滅失的情形,以及與訴訟的關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標的物滅失的案例,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1.實際滅失。即在訴訟時,標的物確實已經毀損、毀滅或者下落不明(如遺失等)。此種情形比較常見,案例一即屬於此種類型,車輛經過多次交易,查找不到下落。

2.擬製滅失。即在訴訟中,一方否認持有標的物,或者認可持有但拒不提供標的物,導致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無法查明標的物的確切下落。

3.金錢滅失。這是指在家事糾紛訴訟中,有證據能證明一方曾經持有一定數量的共有金錢,但在訴訟中,曾經持有的一方主張現在已經部分或全部使用完畢,而相對方又無證據證明該金錢現在仍然存在。

在涉及標的物滅失的案件中,標的物的確定直接影響審判的進程,無論是返還還是賠償的訴訟請求,都必須建立在標的物確定的基礎上。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確後,第二步要對標的物進行確定,只有證明標的物現時仍然存在,才能判決返還財產;或者透過證明標的物的原先存在狀態,才能進而確定該標的物的價值,才能確定判決賠償的具體金額。因此,標的物的確定對於案件的審理進程至關重要。

首先應該及時釋明引導當事人選擇恰當的訴訟請求;其次要掌握此類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再次要在特定案件中確立滅失標的物的價值認定方法與評估鑑定的限定;最後要正確把握標的物滅失案件中酌定損失方式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