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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爲履行的合同該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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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代爲履行的合同該告誰

第三人代爲履行的合同該告誰

一般具體的法律條文是由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組成的,法律規範設定了一個或數個假定的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的作爲或不作爲符合這些規範要件,則預定了它的法律後果。

但有一條法律卻不是這樣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瞭第三人代爲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屬合同當事人,實體法亦無規範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應成爲訴訟中的第三人。

對法律規定應親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質應親自履行的,則不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應爲金融機構,則不允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人代爲履行貸款義務;承攬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主要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第三人單方面的代爲履行。

二、第三人代爲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具體的法律條文是由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組成的,法律規範設定了一個或數個假定的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的作爲或不作爲符合這些規範要件,則預定了它的法律後果。且在一般情形下構成要件的行爲人與法律後果是同一的。換言之,即法律規定了你應當做什麼或不應當做什麼,法律亦同時規定了對你的行爲的後果安排。但該條卻不是這樣的。依該條規定:

第一、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瞭第三人代爲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屬合同當事人,實體法亦無規範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應成爲訴訟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由第三人代爲履行,但第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能否代替債務人履行?有無效力!

例如,對合同債務的清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爲合同保證人清償債務;抵押權順序在後的人向順序在前的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無擔保權的債權人清償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債務;合夥人清償合夥的債務的第三人等,對此,民法典雖沒有作出規定,但筆者認爲,應參考國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縱有異議,也不能拒絕第三人清償,否則應負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第三、對法律規定應親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質應親自履行的,則不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應爲金融機構,則不允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人代爲履行貸款義務;承攬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主要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第三人單方面的代爲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