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嗎?
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二、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意見生效且該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經屆滿。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承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因爲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根據規定,如果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強制執行的費用也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