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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合理嗎?

欄目: 判決執行 / 發佈於: / 人氣:7.59K

一、民訴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合理嗎?

民訴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合理嗎?

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一般是不允許的,在第二審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對方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而在二審中提出,二審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援。

二、民事訴訟二審當事人範圍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二審當事人範圍:

1、公民。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須由其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

2、法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爲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具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爲代表人進行訴訟。

民訴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是不合理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其他組織。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庭審;有一定組織機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也可以參加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