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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訴訟與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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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訴訟與公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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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繼承公證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房產繼承訴訟管轄地確定爲不動產所在地,即被繼承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繼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繼承人作爲原告,另一部分繼承作爲被告參與訴訟。房產繼承訴訟一般需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者提供被繼承人醫學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派出所開具親屬關係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是外籍繼承人需要提供經過公證書予以認證;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檔案。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房產過戶沒有異議可以形成調解書,如果無法對於房產的繼承達成一致的,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