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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欄目: 辦案流程 / 發佈於: / 人氣:7.22K

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先於執行的範圍,類似於因爲追索勞動報酬,追索撫養費,贍養費,醫療費等發生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一般是可以裁定先予執行的,不過,裁定先予執行的前提條件是,如果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中規定的一項權利,用來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先予執行是一項很大的權利,所以在運用這項權利時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才能允許權利人行使這項權利。

先予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爲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第一百五十五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 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九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爲限。

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爲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利害關係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關於民事執行中先予執行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對民事執行中的保全和先行執行有了較爲詳細的規定,並且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解決。如果當事人對先予執行司法解釋有不瞭解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