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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結執行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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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裁定終結執行的標準是什麼?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三)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置或已執行完畢,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四)已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措施,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除符合第(一)至(四)項條件外,對被執行人是自然人且下落不明的,還應到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向居住地周邊羣衆進行調查,透過現有技術手段對被執行人進行查找。對構成妨害執行行爲的被執行人,還應依法採取了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追究了刑事責任。

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覈實;

(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覈實及處置的情況記錄入卷。

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必須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透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完成了調查事項;

(二)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查詢銀行存款,向不動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部門查詢股權,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車輛,向稅務部門查詢納稅等情況;

(三)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執行協助員、居住地周邊羣衆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如果根據財產線索判斷被執行人有較高收入,按照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調查途經進行調查;

(四)對申請執行人或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已經進行了覈實;

(五)對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情況進行了覈實,對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情況依法進行了處理;

(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且拒不交出的,已經依法採取了搜查措施;

(七)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已經依法採取了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措施。

執行裁定終結的情況是對財產已經窮盡採取的一種措施,財產窮盡的的調查措施包括透過執行的玩咯查控系統完成了調查的事項,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情況向自然人的周邊的羣衆調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