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漢族,市民,住菏澤市牡丹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凱,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吳XX因與被上訴人趙XX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7)魯1702民初3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7)魯1702民初323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吳XX所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56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李建民
審判員 張 麗
審判員 劉秋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