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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計入審限嗎?

欄目: 辦案流程 / 發佈於: / 人氣:1.26W

延期審理是指由於某些特殊原因的出現導致在確認好審理時間後卻不能如期進行審理的情況。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進行延期審理申請,那麼什麼情況可以延期審理呢?我們知道案件都有審限規定,延期審理計入審限嗎?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解答這兩個問題。

延期審理計入審限嗎?
 

一、延期審理計入審限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延期審理的延期期限是不計入審限的。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爲,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延期審理原則上計入審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審理都計入審限,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什麼情況可以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時,使人民法院已經確定的開庭期日或者正在進行的開庭審理,無法繼續進行,而順延至另一個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彈性規定,以適應訴訟中無法預測的特殊情況出現,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裁量。對於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可以當庭決定下次開庭審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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