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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賠償法律規定是什麼?

欄目: 人身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4W

一、公司解散賠償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解散賠償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解散賠償法律規定是在不同的情況之下所進行賠償的是不一樣的,正常情況下需要支付的包括有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公司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存在困惑是因爲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瞭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法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終止的,按規定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有人認爲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結束是否應予補償屬於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勞動法》並未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原則,因《勞動法》無相關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種觀點其實並不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表述原文爲“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予經濟補償《勞動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上海市頒佈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種情況已作明確規定。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解散亦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年前的補償金應當一併計算在內。

二、解除員工賠償條件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公司因爲經營不善所以需要解散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對於勞動者負責,也就是關於勞動者的一些問題作出非常妥善的安排,通常情況下就是透過補償或者是賠償的方式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