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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可以立案嗎?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11W
侵犯名譽權可以立案嗎?

一、侵犯名譽權可以立案嗎

是可以的,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爲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爲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爲“以事生非”。

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衆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爲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爲,即使確實損害了公衆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爲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二、侵犯名譽權的免責事由有什麼

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一定限度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受害人故意指損害結果是受害人自身故意導致的,第三人原因指造成損害發生的另有其人,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而致使損害發生。一定限度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是一般理性人在不得已時會採取的合情合理舉動。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犯名譽權是可以立案的,情節嚴重的會構成誹謗罪,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存在不可抗力導致的侵權,侵權人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是可以免責的;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侵權,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