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過錯的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條是《民法典》規定如果被侵權人存在着齷齪的情況之下的話,可以減輕儘可責任的承擔。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的,僅僅是減輕其責任,並非免除其責任,有些同志據此認爲監護人應當是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
雖然監護人在已盡監護職責時仍需承擔責任,但已減輕了其部分責任,則受害人事實上就其所受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因爲該條規定而減少了,也就是說受害人可能自己並無過錯卻事實上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這一點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要求的當不能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時,加害人需承擔全部責任的特徵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完全可以否定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說法。
如果監護人是替代被監護人承擔責任,在受害人要求監護人賠償時就不應再考慮監護人是否已盡監護之責,只需考查被監護人對侵權行爲的過錯,而因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就減輕其賠償責任的規定就更不合理了。當監護人已盡監護職責時,所承擔的是一種“公平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監護人是需要盡到監護職責的,如果在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的情況之下,導致其被監護人受到一定的損害,那麼是可以減輕對方責任重擔的。比如說存在着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的情況,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侵權,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