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即具備了本罪客觀方面的全部要件,實際上是否已經發生賣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只要他人在行爲人的引誘、容留、介紹下,已經着手實施賣淫行爲,就應當認定行爲人犯罪既遂。他人賣淫行爲本身完成與否,與本罪既遂的成立無關。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法院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行爲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且情節嚴重的,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