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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3.1W

按照規定,如果是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話,那麼受害人在承擔了必要的因果關係證明後,就要由侵權人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否則的話就推定其是有過錯的,那麼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實踐中,過錯推定原則有一些具體的適用情形,那到底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共同危險行爲也叫準共同侵權行爲,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後不能判明是誰實施的行爲。

共同危險行爲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①行爲是由數人實施的;

②行爲的性質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主觀上,行爲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在數人中,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但存在疏於注意的共同過失,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爲有致人損害的可能性,行爲沒有特定的指向,即沒有人爲的侵害方向。

③這種共同危險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④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爲人全體所致,但不能判明誰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險行爲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險行爲人都有疏於注意的過失,因此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致人,不能證明致害人的主觀,爲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爲人的共同過失。在共同危險行爲中,第個行爲致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共同危險行爲的責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爲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應平均分擔,即每個行爲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後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認爲自己無過錯,應負舉證責任,確能證明的,就不屬共同危險行爲,而是一般侵權行爲。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僱員與僱主、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肯有特定的人身領隊關係,即僱員、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受僱主、法人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其職務行爲實際等於僱主或法人實施的行爲,損害事實雖然是僱員或法人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的,但僱主、法人對僱員、工作人員的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等作爲或不作爲的行爲,卻是損害事實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且僱主與僱員、法人與其工作人員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係。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從中可看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監護人的疏於管理、疏於教養、疏於監督的過失,無須受害人舉證證明監護責任。監護人的證據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這不是適用過過錯責任原則,而是兼採了公平責任原則。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5、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地位。同時,有關行政又爲受害人舉證設定的障礙,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對於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閱。”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爲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不以憮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上只規定了上述五種情形下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即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形就主要是上述五種情況。各位可以詳細的瞭解一下,如果實踐中不清楚該如何舉證的話,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本站的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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