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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逃學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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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逃學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學生逃學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學生逃學的侵權責任是需要由監護人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基礎爲學校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均對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表現在:

①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及生活設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②學校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果因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

③學校應履行對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對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行爲進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因爲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④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履行義務時應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並應盡責。一般來講,年齡越小,其行爲能力及認知能力就越弱,學校的責任就越重。

二、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爲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行爲的違法性

判斷侵權行爲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法規爲依據。

違法行爲不僅表現爲積極的作爲,例如,也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而不作爲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以當事人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爲前提,否則,不屬於違法行爲。

3、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爲造成的。否則,行爲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爲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

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爲故意。

現實生活當中,學生作爲未成年人監護人是需要對此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如果說學生產生了侵權行爲,那麼是需要有無監護人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這個屬於一種替代責任,但是學校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監督管理的責任,因此在特定範圍之內也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