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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的侵權責任可以不承擔嗎?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6.25K

一、生產者的侵權責任可以不承擔嗎?

生產者的侵權責任可以不承擔嗎?

1、生產者的侵權責任可以不承擔,具體來說,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劃分?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作爲生產者,不能在明知產品有缺陷的情形下,將產品售賣給消費者,否則若是造成他人損害,生產者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也即因產品本身有缺陷的情形,一旦損害後果已經發生,生產者不能將侵權責任推脫給經銷商或其它環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