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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配偶是否作爲共同被告

欄目: 侵權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6.38K
侵權人配偶是否作爲共同被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配偶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爲,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牴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爲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爲;

(2)該侵權行爲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爲故意或因爲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爲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爲,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