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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誹謗罪治安法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欄目: 名譽毀謗 / 發佈於: / 人氣:1.03W

一、不構成誹謗罪治安法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不構成誹謗罪治安法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誹謗不構成犯罪不代表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了,除了對當事人治安拘留之外,被誹謗的受害人還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求當事人公開賠禮道歉,民事賠償標準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