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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侵犯名譽權的表現是什麼?

欄目: 名譽毀謗 / 發佈於: / 人氣:1.53W

一、新聞傳播侵犯名譽權的表現是什麼?

新聞傳播侵犯名譽權的表現是什麼?

1、誹謗

新聞侵權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譽權。而在名譽權案件中,絕大多數與誹謗(libel)有關。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最高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誹謗專指陳述事實的虛假性。在司法實踐中,誹謗訴爭的焦點必然是新聞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或者說陳述事實是否虛假的問題。

把內容的虛假性作爲誹謗的構成要件,是在實現言論自由和保護公民人格權關係上的一種兼顧與平衡。

2、侮辱

所謂侮辱,是指以言詞、文字、圖畫、動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貶損、醜化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

對於侮辱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是這樣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這表明,真實不能作爲抗辯侮辱侵權的理由。

語言文字是新聞作品最常用的表達符號,如果使用不當,使語言文字的組合構成侮辱性語言,將違背新聞傳播的客觀、公正原則,並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二、新聞侵權產生的原因

(一)部分新聞工作者業務素養不高、法律意識淺薄

隨着我國新聞事業的快速發展,大量年輕的新聞工作者沒有進行專門的業務技能培訓便進入新聞行業,導致他們對自身的業務素質,包括工作準則和職業道德要求也寥寥無知,所以他們在新聞採訪過程中,往往由於自身的有限的業務素質而造成新聞侵權。再者就是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淺薄,部分新聞工作者有着嚴重的特權思想,在進行新聞採訪時,把自己的特權思想有意無意的體現出來,不能把自己視爲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聞仲裁者、審判者的形象出現,作出不公正的報道,從而構成新聞侵權。

(二)新聞媒體缺乏相應的行業內部自律規範

近年來,隨着新聞媒體的大量增加,媒體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在利益的驅動下,新聞媒體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爲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忽略自己的社會職責,有的新聞機構爲了追求最大的發行量,大量刊播誇大事實的或者完全虛構的新聞報道等。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國新聞業正從單一的官方指導向多元的市場指導轉變,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新聞媒體行業規則與職業規範已經不能符合發展趨勢,而在新舊規則交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空白,客觀上造成了漏洞。但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新聞法,只有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在實踐中起着規範作用。因此,如何調整新聞行業規則、重塑行業規範,制定成文的新聞法和行業內部規範,成爲一個極其緊迫的課題。

(三)新聞報道違背了新聞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是新聞的宗旨和生命,新聞的真實性強調的是新聞事實的正確性,違背真實性原則往往會發生新聞侵權,有的新聞機構爲了追求新聞的時效性,採訪往往不深入,不全面,導致新聞內容失實。而新聞內容嚴重失實主要表現在在:隨意修改,斷章取義;以偏概全,誇大事實;事實不準,亂下結論等。縱觀新聞侵權的案件,幾乎所有的新聞侵權都和違背新聞的真實性有關,所以把握新聞真實性原則是避免新聞侵權的關鍵。

在我國任何一位公民的名譽權都是依法受到保護的,名譽權也是人格權中的一種,如果有任何的不法分子或者媒體捏造事實作出侵犯其他公民的名譽權時,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爲,同時也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道歉以及作出澄清受害人名譽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