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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高空墜物立案標準有哪些?

欄目: 高空墜物 / 發佈於: / 人氣:1.41W

一、工地高空墜物立案標準有哪些?

工地高空墜物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立案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行爲人高空拋物的行爲如果對公共安全產生了具體危險,或者造成他人傷亡以及公私財物嚴重受損的,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透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高空墜物的立案標準有兩個: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高空墜物情節一般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單處以罰金;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