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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欄目: 婦幼權益 / 發佈於: / 人氣:3.05W

一、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爲人作出行爲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爲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爲人的行爲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行爲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爲人即使能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爲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能隨意運用,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爲,雖然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要的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爲,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行爲,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爲。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者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透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不適用前兩種原則的情況,即當事人都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二、未成年人侵權的怎麼起訴

未成年人能被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可以受理。訴訟權利的主體沒有行爲能力的限制,但訴訟行爲的主體需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作爲原告和被告是屬於訴訟權利範疇的,因爲其承擔主體無行爲能力限制,所以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當然可以作爲此權利主體。未成年人是完全可以作爲原告或被告的,他們本人並不能進行訴訟行爲,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從事訴訟行爲。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進行,意即法律承認未成年人有被告主體資格。由監護人代爲訴訟,僅僅是因爲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已。

只要年滿十四周歲的以上的自然人,只要犯罪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未成年人會從輕處罰,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成年人會根據案情,進行如實的處罰。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所以監護人要積極培養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