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手機,屬於拾得遺失物的行爲。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如果撿到他人手機不歸還,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處理結果:
1、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撿到他人手機不歸還,失主有權要求歸還手機。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如果已經將手機賣給了其他人,失主還有權要求賠償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2、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撿到他人手機後非法佔爲己有,失主要求歸還手機時拒絕歸還,因爲手機價值較大,失主不得已選擇提起刑事自訴的話,就可能構成侵佔罪,面臨最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