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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欄目: 稅務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73W

我國對於稅務部門的體制改革是具有深遠的意義的,現在已經有部分省市陸續的國稅和地稅合併以後的稅務部門掛牌成立了,這樣一來,人們會比較擔心對於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複議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肯定最近生活當中有很多的民衆都是比較關注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的依據是什麼?

一、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稅務具體行政行爲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爲。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管轄範圍:

1、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爲終局裁決。

對上述兩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組織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爲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爲不服的,向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調查的涉稅案件,應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權,經協商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不得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對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目前來看,國家對於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管轄並沒有出臺什麼新的檔案,也就是還是按照以前那樣行政複議的範圍肯定是不會變動的,但是管轄因爲原來是按照應對國稅地稅的這樣相應的級別來監督的,雖然國地稅的合併,但稅務行政複議的管轄現在還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