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稅收保全措施可以申請複議的。稅務保全措施是由稅務機關作出的,當事人對保全措施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爲。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一般來講,訴前財產保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法院)都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法院可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一般對於法院下達的保全措施是對財產的封查或者禁止當事人提取帳戶金額,提現等措施,被沒收的財產會有專門的機要部門看守,當事人不能對其賄賂,威脅工作人員歸還財產,如果是不能放長久的物品就責令銷燬。